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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管部门如何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监管
文章作者: 更新时间:2026/6/21 10:36:29

监管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监管实行**"双线管理+专项执法"模式**,由住建/水务部门负责行业管理,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卫生监督。以下是具体监管机制:


一、监管主体与分工

  1. 行政管理

    • 住建/水务部门:负责设施规划、建设审批及运行维护(重庆、广州等地明确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责)。

    • 卫生健康部门:专项负责水质监测、卫生许可及传染病防控(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条)。

  2. 协同部门

    • 公安、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参与(如深圳要求公安部门监督安防措施)。


二、核心监管手段

  1. 准入控制

    • 新建二次供水设施需经供水部门审批(重庆第六条),竣工后由供水、卫生部门联合验收(重庆第十条)。

    • 运营单位必须取得《卫生许可证》(昆明第七条,有效期4年)。

  2. 过程监管

    • 水质抽检:卫健部门定期检测菌落总数、余氯等指标(邵阳要求疾控机构参与)。

    • 设施检查:重点核查水箱密封性、消毒设备运行状态(蚌埠第八条要求水箱加锁)。

  3. 智能监控

    • 推广水质在线监测与远程控制系统(揭阳第四条鼓励物联网技术应用)。


三、违规处罚措施

  • 整改处罚:未按期清洗消毒最高罚款5000元(昆明第十条)。

  • *水质超标:按《传染病防治法》追责(韶关第一条)。